浏览数量: 17 作者: 周西眉 发布时间: 2024-01-03 来源: 本站
原告:瑞士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A公司”)
被告:山东S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S公司”)、程某
案号:(2023)鲁0105诉前调12698号
诉前财产保全:(2023)鲁0105财保847号
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结案日期:2023年12月14日
办案人: 周西眉 代理原告瑞士A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日,原告瑞士A公司与被告山东S公司达成采购共识,瑞士A公司向山东S公司购买50吨废铜线。FOB青岛每吨单价4XXX美元,总金额2XXXXX美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30%定金,剩余70%货款在装船后见提单复印件支付。S公司收到定金后7天内准备好货物,15天内运往青岛港装运。每个集装箱装25吨,共两个集装箱铜线。瑞士A公司后来因最终目的地使用方便考虑,要求S公司将25吨废铜线运往鹿特丹港,25吨废铜线运往科索沃某港。采购合同约定山东S公司收到30%定金后,瑞士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验货员到山东S公司验货,装运后瑞士A公司支付剩余70%尾款。瑞士A公司于2023年2月4日通过瑞士银行向S公司转账3XXXX美元,山东S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瑞士A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指示其科索沃R公司向S公司支付3XXXX美元。山东S公司收到上述两笔定金合计6XXXX美元后并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备货。
由于金属原材料的每吨的单价很高,国际贸易欺诈经常发生。瑞士A公司多次指示验货员前往山东S公司验货,安排监装等事宜,但山东S公司拒不提供验货地址。事实上山东S公司根本就没有备货,也未打算发货。瑞士A公司要求退款或发货,但山东S公司一直没有退款也未打算发货。鉴于采购合同无任何继续履行的可能性,2023年5月23日,瑞士A公司聘请的律师向山东S公司、程某发送律师函请求退款。山东S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仍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经查山东S公司网站及贸易国际站宣称其有二十年的金属原材料出口经验,客户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事实上山东S公司成立2022年6月X日,注册资本2000万,但未实缴任何注册资本的空壳公司。
山东S公司以成立在中国境内的山东S公司名义与境外公司签订所有合同,与此同时,山东S公司在境外注册了同一名称的山东S公司的离岸公司并开设离岸账户收取外币货款。
二、原告瑞士A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瑞士A公司诉请退还已经支付定金共计6XXXX美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三、法律适用
山东S公司收到瑞士A公司的定金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导致瑞士A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山东S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山东S公司与瑞士A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在国际货物销售领域,中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瑞士联邦共和国也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销售合同公约》是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将得到优先适用。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78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有任何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这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又根据 《销售合同公约》第84条(1)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被告有法定义务依法归还原告定金并依法支付利息。
四、结案
法院受理后立(2023)鲁0105诉前调12698号,全额保全了被告二程某账户等值的人民币5XXXXX元。山东S公司用离岸公司的离岸账户收取货款,中国法院是无法保全境外离岸账户。
山东S公司虽然不是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但瑞士A公司在向山东S公司追偿的过程中,程某作为山东S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次承诺全额退还定金,该承诺是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所以原告代理人起诉时将程某列为共同被告。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现已经全额保全被告二程某的账户人民币5XXXXX元,如判决后法院将5XXXXX元到中国银行换汇,执行法官再依判决书汇给瑞士A公司,法院的审批程序繁杂。被告程某向法官陈述其公司的美元账户的美元可以足额退还。如被告主动退还6XXXX美元给原告瑞士A公司,并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原告愿意放弃利息主张。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法院申请撤诉结案。但被告程某并未履行承诺,法官只好安排开庭,并在开庭前警告程某定金依法律规定需要双倍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定金双倍返还适用于收取定金一方违约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程某迫于法官双倍返还定金的预警告压力在三天内将6XXXX美元电汇给瑞士A公司。瑞士A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解封了被告程某的人民币账户的冻结款项。英文合同中的Deposit翻译成中文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笔者将涉案采购合同条款上的Deposit在民事起诉状上翻译成定金,在某种程度上为本案的快速解决起到了推进作用。
五、涉外案件中的法律文书的司法认证
结合本案瑞士S公司的注册资料、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及另一案授权委托书的附加证明书,笔者谈谈201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z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 又称《海牙认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中国是该《公约》的124个缔约国,世界上仍有几十个国家未加入该《公约》。2023年9月8日,印度对中国加入该《公约》提出异议,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该《公约》,仍适用“双认证”,即中国与印度之间对于两国之间的公文书仍需要领事认证。2023年以前,我国每年与《公约》成员国间的文书领事认证数量接近150万份。完整的双认证流程至少三周时间,较慢的要一个半月。
《公约》的主要作用是简化公文书的跨国流转程序,方便了国与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商业往来。《公约》的首要目标是取消领事认证环节。《公约》生效前的领事认证制度成本高且时间长。
201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后,瑞士A公司在另案中的授权委托书省去了领事认证环节,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