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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与仲裁中的适用:最新发展与观察

浏览数量: 8     作者: 周西眉     发布时间: 2026-05-08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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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目录

一、前言:贸易大国背景与国际条约的法治价值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最新扩展与趋势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优先适用依据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货物”界定

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非强制性及排除方式

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实践中适用最多的条款

七、中国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新发展

八、中国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仲裁中的适用——以贸仲为例

十、总结与展望


一、前言:贸易大国背景与国际条约的法治价值

据中国海关统计,2025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5.47万亿元,同比增长3.8%。中国出口向新向优,高技术产品出口增长13.2%。积极扩大进口,2025年进口连续3个季度保持增长,将连续17年成为全球第二大进口市场。根据中国海关总署2026年1月14日发布的数据,截至2025年底,全球与中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共计249个,涵盖了所有与中国有直接货物进出口记录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制造大国、货物贸易大国,这249个贸易伙伴中,中国已成为全球超过160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

自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以来,作为当今世界最成功和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46年以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协调了不同法系国家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差异。正如其序言所述,采用统一的规则“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公约》适用领土范围的不断扩大,中国作为创始缔约国和货物贸易大国,其在司法与仲裁实践中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202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亦明确指出,要“加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工作”。本文结合2020年以来的最新发展,围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与仲裁机构适用中的新问题与新实践,进行系统的梳理与总结。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最新扩展与趋势

2020年至今共有8个国家在最近几年内陆续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使该公约适用的领土范围不断扩大。2022年5月5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领土范围扩大延伸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7条第(3)款的规定,该领土适用范围的变更已经于2022年12月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国家 Country

加入日期

Accession Date

生效日期

Entry into Force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27/03/2019

01/04/2020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24/09/2019

01/10/2020

列支敦士登 Liechtenstein

30/04/2019

01/05/2020

危地马拉 Guatemala

11/12/2019

01/01/2021

葡萄牙 Portugal

23/09/2020

01/10/2021

土库曼斯坦 Turkmenistan

04/05/2022

01/06/2023

卢旺达 Rwanda

22/09/2023

01/10/2024

沙特阿拉伯 Saudi Arabia

03/08/2023

01/09/2024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2020年以后有朝鲜、老挝、列支敦士登、危地马拉、葡萄牙、土库曼斯坦、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共8个国家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适用的领土范围一直在扩大增加。缔约国总数已达到97个。贸易大国除了英国外都加入了该公约。英国在1979年颁布了《货物销售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 主要适用于企业对企业 (B2B) 的货物买卖合同,在英国范围内为买卖双方规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和救济措施。

2022年5月5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领土范围扩大延伸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根据该声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2022年12月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将在很大的程度上确立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根据声明,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不延伸适用于香港。

2025年9月29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45周年:新的视角》国际研讨会在葡萄牙里斯本大学法学院举行。大会期间,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否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问题,清华大学韩世远教授作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咨询委员会委员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学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由特区政府向中央政府申请,由中央政府向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递交延伸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声明,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延伸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将扩大延伸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优先适用依据

1966年联合国大会设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协调与统一以及现代化,拟定能被国际认可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78年形成公约草案,1980年4月11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在实务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版本中,该公约有时被称为《1980年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销售合同公约》或CISG。

中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11个创始成员国之一,中国于1986年向联合国提交加入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8年1月1日在中国正式生效。中国是公约的坚定的支持者。中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公约优先适用。

198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国公司与其他缔约国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另做法律选择的不明确表述,实践中引发了许多误将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即视为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对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已废止)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的内容深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如要约、承诺、合同的订立、形式、解除、违约救济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已废止)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是对1999年《合同法》的继受,部分内容并未改变。但《民法典》未专门设立条约优先适用条款,造成了一定的实体法条约适用空白。

为纠正实务问题,近年来下列相关司法指导意见逐渐明确条约优先适用:

2021年12月31日《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营业地位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缔结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自动适用该公约的规定,但当事人明确约定排除适用该公约的除外。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30条及第31条的规定,国家应善意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并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国际条约。

2023年12 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审理《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法》等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分别依据《海商法》第268条、《票据法》第95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海上交通法》第121条的规定予以适用。对于上述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法律适用国际条约事项的,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该条司法解释试图回到已经废止的《民法通则》第142条关于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对司法审判进行指导。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货物”界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没有对货物进行定义,一般认为是“动产”。但该公约第二条排除了飞机、船舶等六种买卖。

《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以上六种买卖主要是由于其买卖的性质、买卖的方式或买卖的标的物具有某种特殊性,因而被排除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根据判例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数据销售。

在中国,无人机是很庞大的一个产业链。无人机是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上的货物?‌一般情况下,无人机因被归类为航空器,其国际买卖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若无人机属于低风险、民用消费级产品,且未被国内法视为航空器,则存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可能性‌‌‌。最终判断需结合‌交易具体情形、无人机技术参数、适用的国内法‌以及‌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解释‌。中国的无人机产业大部分都出口世界各地,在农业等各行各业使用。无人机在多数国家(包括中国)被定义为‌航空器的一种‌(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无人机‌未被国内法视为航空器‌(例如极小型、低风险消费级无人机),且交易中‌未涉及航空器管理法规‌,则‌可能被认定为“货物”‌。实务中,民用消费级无人机‌(如航拍机)功能上接近“带相机的飞行设备”,‌可能不被严格视为航空器‌,从而保留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空间‌‌。中国将‌部分无人机列为“两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但这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影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否适用的私法判断‌。即使受管制,只要交易本身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件(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合同未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仍可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非其被明确归入“航空器”排除范围‌‌。


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非强制性及排除方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即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但他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跨国大集团公司一般选择自己拟定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法律适用上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大公司通常在交易中占主导地位,作为买卖的相对方有时需被迫接受接受格式条款的合同才能获得商业机会。在笔者代理的 K工业品(上海)有限公司与B(广东)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两个案件中,B公司作为总部在德国的世界化工巨头,其格式条款《采购订单》附录所附“亚太地区通用条款”适用法律记载“本合同受委托人注册办公地址所在国家的实体法律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排除适用(i)1980年4月11日签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和(ii)该国适用的冲突法规则”。

  在笔者代理奥地利T公司诉上海L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件中,该案被上海国际商事法庭选入“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奥地利T公司2006年版本的格式条款合同约定在欧共体以外的国际业务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2017版的格式条款合同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选择适用奥地利法。奥地利T公司2006年版的格式条款合同“销售一般条款”明确约定:“履行地始终为维也纳。如果在欧共体以外开展国际业务,则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否则适用奥地利法律。英文版原文“The place of fulfilment is always Vienna. in the case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utside the EC the UN-Sales law (CISG) applies otherwise Austrian law applies”. 奥地利T公司2017年版的格式条款合同“销售一般条款”明确约定“本协议及与之相关的任何行动均受奥地利共和国法律管辖,不考虑其规则是否和冲突法(IPR)和《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冲突。英文版原文“This Agreement and any action related thereto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the Republic of Austria, without regard to its rules on conflict of laws (IPR)and 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


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实践中适用最多的条款

有研究统计数据显示,被援引次数前十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条款包括第74条、第1条、第25条、第75条、第76条、第49条,第78条、第77条等。

CISG第74条

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

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

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CISG 第1条

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CISG 第25条

根本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

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

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CISG 第75条

合同解除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

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

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CISG 第76条

合同解除后的

赔偿责任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

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

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

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CISG第49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

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

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

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CISG第78条

利息请求权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

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

CISG第77条

减损义务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

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

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了买方有付款和收货义务,而《民法典》合同编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未明确规定买方的收货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更多的考虑到了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风险。买方收到货并不等于买方接受货物的质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使用“宣告合同无效”表述而中国的《民法典》使用“解除合同”的表述,两者的法律含义相同,均为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将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不同的表述而相同的是均确认了法定解除与协商解除;均将根本违约、预期违约视为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但《民法典》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没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严格。公约规定卖方所销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要求的货物,也就是不能是侵权产品。


七、中国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新发展

数据显示,1978年至2000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为63,894件;案件数量在2000年过后的10年里,迅速上升至220,080件。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出台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力求在处理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国际商事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升我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2026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提到恪守公平正义,以高质量司法助力高水平开放。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和公信力,服务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十四五”时期,共审结涉外案件15.9万件(2021-2025年),较“十三五”增长66%。

随着涉外案件数量的增加,截至2026年初,全国一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国际商事法庭,专门审理涉外案件。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于2024年12月30日成立,一年内已经受理涉外案件2161件。当事人来自全球五大洲、56个国家和地区。这些涉外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只有准确掌握国际条约的适用制度,才能彰显中国司法公正,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吸引力。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明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否意味着双方已经同意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本案中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咨询委员会第16号意见列举了中国法院未能准确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关于排除适用的例子,误将当事人选择中国法即视为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的中国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况下,就未主动适用该公约。有的法院依据当事人同意适用中国法,直接认定当事人排除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咨询委员会的专家们的意见虽为非官方的倡仪,但他们的意见在国际仲裁和涉外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力,可以作为权威的参考建议和办案指南。

笔者认为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在中国就变成了中国法的一部分,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并不意味着排除了该公约的适用,应优先适用该公约,除非合同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优先于中国《民法典》合同编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得到适用。正如《对外关系法》第30条及第31条规定国家应善意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并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国际条约。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的法律制度,国际条约成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美国法院、意大利法院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视该公约是本国法律的一部分。在意大利米兰上诉法院审理的意大利某装饰公司诉香港姚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定依国际私法适用意大利法的前提下,同样没有适用《意大利民法典》,而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美国佐治亚州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意大利卡法罗化工公司诉美国西普卡姆公司一案中,当事人合同约定适用意大利法,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意大利法的一部分,优先于《意大利民法典》而得到适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107号指导案例中,法院认为对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且当事人已经约定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的情况下,仍应优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该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在亚玛有限两合公司与永康市康腾影视设备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适用德国法,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德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德国法律制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适用该公约,最终该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025年,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在审理德国公司与中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件中,双方围绕买方逾期付款利率标准产生分歧。合议庭在审理中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咨询委员会第14号意见,明确了公约项下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认定规则。这起案件成为全国首例在裁判中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意见的案件,也是2025年我国唯一入选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系统(CLOUT)的案例。

    2026年3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版《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3-2025)》,其中案例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明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否意味着双方已经同意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本案中的适用”? 本案是塞某铝业公司与朔某贸易公司分别为注册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中国的企业。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塞某铝业公司向朔某贸易公司购买铝坯、铝锭等。塞某铝业公司付款后,朔某贸易公司未按约交付铝锭。塞某铝业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赔偿损失。一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就本案争议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未明确具体的部门法,亦未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的适用。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作出判决,朔某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应优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明确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否已合意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但对于排除适用的约定方式,未作明确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咨询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的排除公约适用的理解适用发布了第16号意见,认为当事人选择适用缔约国的法律,或在诉讼程序中未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主张或进行抗辩,均不能推断出当事人具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意图。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咨询委员会上述意见,本案中,虽然塞某铝业公司与朔某贸易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未明确选择适用具体的部门法如《民法典》合同编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难以认定双方已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应优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公约未作规定的事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二审改判支持朔某贸易公司部分诉讼请求。

2026年4月1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五个中心”建设典型案例,案例七某进出口公司诉某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基本案情是2013年至2018年,外国某贸易公司向中国某进出口公司采购服装,签订多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某贸易公司迟延支付货款,造成某进出口公司汇率结算差额等损失。2023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某贸易公司违约,约定赔偿金数额,同时约定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某贸易公司未履行补充协议,故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审理中,某贸易公司以某进出口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双方营业地均位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咨询委员会第16号意见,虽然补充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但是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已经合意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故本案优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并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约定时应当优先适用约定,某贸易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不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某贸易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某进出口公司赔偿金。

中国法院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经历了认识上不断深化的过程,从“被动忽视”到“主动准确适用”。过去存在将“选择适用中国法”等同于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误区,而今法院展现出主动、准确适用该公约的趋势。以上海法院为代表的中国法院越来越重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的意见,并以咨询委员会发布的意见作为审判参考指南。这也是最近两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适用的最新发展。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解决跨境纠纷,提高中国法治的国际影响力具有积极作用。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适用的现状

自1988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中国生效以来,中国法院在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法进行裁判。特别是2010年以来,中国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大幅攀升。受理案件的法院主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在公约40周年纪念活动上的演讲内容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裁判案例排名如下:①浙江省法院 ②广东省法院 ③北京市法院④山东省法院⑤江苏省法院 ⑥上海市法院 ⑦福建省法院 ⑧天津市法院⑨海南省法院。由排名可以看出主要是中国的贸易大省的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裁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最多,浙江省法院适用该公约排名第一,与其巨大的民营制造企业出口有关。

在笔者代理的意大利S公司诉福建J公司、张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瑞士A公司诉山东Z公司、武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法院、山东省法院都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法。2022年笔者代理的沙特L公司诉江苏J公司、王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关利息起算点的计算,无锡某法院参考了公约第84条,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但沙特于2023年8月3日申请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已经于2024年9月1日在沙特生效实施。现在中国公司与沙特公司的买卖纠纷可以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法解决。


八、中国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5条所作出的保留(即声明其不受CISG第1条第(1)款(b)项的约束)将不适用于香港特区。对于营业地分别在中国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纠纷,因不符合“国际性”要件,在没有选择适用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质上是“一国之内两个法域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除非合同明确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中国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买卖的在法律适用上选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院或仲裁庭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该公约作为准据法裁判。

香港公司在与内地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中,香港公司虽然是合同上的买方,但通常是中间商赚差价,香港公司又作为卖方将货物卖给另外一个国家的公司,货物运输的目的地是第三国。在此种交易场景下发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并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仍是一国两区公司之间的买卖纠纷。


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仲裁中的适用——以贸仲为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处理大量国际货物买卖纠纷,近八年受理案件35053件,2025年受理案件中有104件约定适用域外法或国际公约,其中51件明确选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贸仲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章第五十二条裁决的作出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于案件实体适用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其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由仲裁庭决定案件实体应适用的法律或法律规则。实践中,涉及设备、零部件或生产线的国际买卖合同争议,当事人往往主动选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法,确保规则中立、裁判透明。


十、总结与展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生命力在于其不断扩大的影响力。46年以来,从缔约国的增加到适用领土的延伸,再到中国国内法的明确支持,共同构成了该公约准确适用的坚实基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包容性、中立性、现代性很好地确定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正如其名称所述就是调整不同缔约国公司与公司之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不同缔约国的自然人之间的国际买卖纠纷并不适用该公约。

未来,随着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能的延伸适用以及更多国家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及亚太地区的适用版图将进一步拓展。准确理解与适用该公约,对于保障公平交易、完善涉外法治、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吸引力,均具有深远意义。随着缔约国数量不断增加和适用领土范围进一步延伸,公约将继续在国际货物买卖争议解决中发挥核心作用。以法院和仲裁机构对排除适用规则的严格把握、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咨询委员会意见的高度重视为标志,中国司法与仲裁实践正朝着更准确、更统一适用公约的方向坚实迈进。


参考资料:

1. CISG 条文及说明: 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en/19- 09951_e_ebook.pdf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CISG 网页:

https://uncitral.un.org/zh/texts/salegoods/conventions/sale_of_goods/cisg

3. CISG 缔约状况: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salegoods/conventions/sale_of_goods/cisg/status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CLOUT):

https://www.uncitral.org/clout/

5.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官网  https://shicc.a-court.gov.cn/

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官网      https://www.cietac.org/

7. 上海高院公众号 上海高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6年3月31日

8.上海高院公众号  上海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五个中心”建设典型案例    2026年4月17日

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仲裁的适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编       法律出版社  2021年5月第1版

1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典型仲裁案例选编  刘晓春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0年12月第1版 纪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0周年  

11.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民商事实体法条约的路径   李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学杂志 2026年3月20日

12.贸仲香港仲裁公众号文章:《CISG 是否适用于营业地分别位于内地和香港的当事人间的货物销售交易?》:https://mp.weixin.qq.com/s/7p_e2gLt9z6H96BnvzDGgQ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