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数量: 11 作者: 周西眉 发布时间: 2026-04-10 来源: 本站
—法庭外以和解协议解决本案
原告:K工业品(上海)有限公司(简称“K公司”)
被告一:B化工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B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二:B化工公司(简称“B公司”)
案号:(2025)沪0115民初14455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6)粤0891民初1330号
受移送法院: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周西眉律师 代理原告 K公司
一、 基本案情
上海K公司与B公司、B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海K公司首先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B公司提起了主管异议,认为上国仲只对9吨货物中已经发送《采购订单》的2吨有管辖权,剩余7吨因为没有发送包含仲裁条款的《采购订单》,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仲裁庭在第二次开庭时,明确表示针对通过邮件内容要求备货的7吨货,该邮件内容中未含有仲裁条款,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仅对两份采购合同项下有仲裁条款的2吨有管辖。仲裁审理的范围仅限于有仲裁条款的2吨。
在上海K公司看来9吨货是被告业务经理一次性要求备货并储备在其仓库确保被告中国区的供应链安全,是一个纠纷,却不能一次性解决。这些货都是应被告要求指定从比利时采购,已经堆放了两年多。被告的全球涂料业务已经被收购,未来被告也不会再干涂料。被告的德国总部早前已经通知原告收购交割的最后日期是2026年6月。原告仓库的货必须在2026年5月前交付被告,被告一起卖给收购方是最佳方案。在仲裁案件审理中,仲裁庭未作出仲裁裁决之前,K公司代理人立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剩余7吨起诉,先以B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被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申请追加B公司广东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对B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成功追加共同被告后,代理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两被告的德意志银行上海分行银行账户内与诉讼请求相应的金额。
B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再次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一B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位于广东的总公司即被告二B公司才是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二住所地广东湛江某法院管辖审理。被告二B公司也就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K公司代理人就此提出抗辩。首先,本案是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管辖,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此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本案可由卖方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浦东法院具有管辖权。
其次,B公司上海分公司是适格被告,其注册的营业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所以上海市浦东法院有管辖权。如前文所述,一直是被告一B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向原告发送滚动订单邮件来订购案涉货物酚醛树脂,邮件中载明了酚醛树脂的品牌、数量、规格要求,且落款是该员工的办公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所以备货的真实意思表示由B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作出,并由上海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再次,货物从比利时运送至上海后,应被告要求一直存放在原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仓库,标的物所在地在上海浦东,故标的物所在地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最后,2024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八位高管见面磋商讨论提货计划事宜,会议地点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磋商会议前,被告的六名高管向原告递送名片,名片印有这些高管的职位是被告在上海的其他关联公司,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不仅如此,被告此前向原告的多次付款,都是通过B公司的开户行账户德意志银行上海分行支付,B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在湛江,但其开户银行却在上海。被告先前多次履行付款义务的支付行为发生在上海,双方形成了被告履行合同项下支付义务的交易习惯,也就是被告作为买方对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及履行行为发生地在上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可见,无论是根据邮件落款签名地址,还是后续磋商会议以及前期部分货款的支付行为,原告K公司有合理信赖利益相信要求其备货、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是被告一B公司上海分公司。
综上所述,无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然而浦东法院在几天内迅速作出裁定,裁定移送管辖至广东湛江某法院审理,即使双方都愿意通过法院进行诉中调解并由法院作出《调解书》,但法官仍不同意再出调解书。原被告双方代理人都是上海的律师,最终判决结果是可以预见的,没有必要千里迢迢去广东湛江继续诉讼,耗时耗力,可以调解。但因为案件已经移送管辖,只得双方自行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故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B公司提走7吨货物并支付相应货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80%。如果继续在法院诉讼,律师费不会得到支持,利息可能也无法全额得到支持,K公司主动及时发起诉讼,掌握了纠纷解决的主动权,达成《和解协议》的金额比继续诉讼的金额预测要高,站在原告K公司的角度,已经是本案最好的结果。
被告履行完《和解协议》项下的货款支付义务后,原告向受移送法院申请撤诉,并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时解除保全。 最近,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至此,原告为确保被告中国区供应链的安全为其备货,堆放在仓库近三年的货也赶在被告的全球涂料业务被收购后2026年6月最后交割日时一起卖掉。
二、 案件总结——学会救济才能保障权利
当B公司在仲裁中提起主管异议,原告方代理人并未死磕仲裁到底,而是立即转变代理思路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立即向法院起诉,这是令对方始料未及的。本案被法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代理人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诉讼请求范围内的金额。被告得知账户被冻结后,立即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对德意志银行上海分行账户的保全,并提供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账户的同等金额变更保全,向法院提供了开户证明等文件,然而法院执行局去核实被告提交的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账户时,发现是无效的账户。账户未解封成为被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被告作为全球化工巨头实力雄厚,但因为审判公开,被告并不愿意继续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原告代理人以管辖权裁定书的上诉期15天为最后期限,如果15天内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准备对管辖权裁定书提出上诉继续诉讼,这是被告最不愿意看到的。以财产保全、诉讼公开和涉案货物作为筹码与被告谈判,最终双方在管辖权裁定书的上诉期15天最后一天达成《和解协议》,为原告争取了最好的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并未坚持诉讼到底,在手握筹码不断地谈判施压后,对方提出优于预期判决的和解方案,原告更愿意接受和解协议项下被告支付的金额远高于继续诉讼法院判决的金额,这是双方能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本原因。
三、 谈判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处理本案让笔者想起多年前读过美国律师协会推荐律师必读的一本书《法律职业就是谈判》— 律师谈判制胜战略,英文版原著书名The Lawyer’s Guide to Negotiation,书中提到大多数人并不以谈判为生,而律师是。对争议解决律师而言,就是解决客户的纠纷,而解决纠纷的最佳手段正是谈判,也是维持商业秩序的惟一有效的途径。如何利用律师的天然优势并形成按照优势和人格量身定做的有效的谈判风格。近年以来,随着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律师行业也随之变得多样化并且变得越来越复杂。企业更多的是需要律师解决问题、打破僵局,并且能够根据良好的专业知识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整体框架的能力。法律建议和商业建议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模糊不清,通过谈判构筑桥梁的能力在法律执业中变得前所未有地重要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