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数量: 10 作者: 周西眉 发布时间: 2023-03-27 来源: 本站
2023年3月20日,周西眉律师代理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国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取得胜诉。周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积极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交并应诉,开庭前与法官沟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因为本案被告的运输任务已经完成,退还运费及保险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开庭中,周律师针对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从本案的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逐一答辩。
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记载可以看出,原告已经收到了委托被告运输的私人物品。运输合同项下的运输任务已经完成,被告作为承运人依合同约定收取的运费具有合法性,依法无须退还。被告安排了海上运输,付出了劳动等,原告主张退还运费没有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根据《海关法》第46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按受海关监管。又根据《海关法》第47条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原告作为托运人,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运输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都应该按海关的要求,依法接受海关的检查、查验。 海关执法监督是履行行政执法,具有正当合法性,被告必须依法配合海关查验才能使货物放行。被告配合海关执法检查、查验增了被告的工作量,这些是运输合同以外的义务,被告并未向原告收取工作费用。因海关的查验所导致的物品的迟延送达,不构成退还运费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第827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可见物品的包装法定义务在于原告,如果因原告未按照通常的包装要求包装导致物品损毁应自行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主体、内容与责任具有相对性。原告在天津滞留三个月所花的住宿费与运输合同无关,原告回国的自行的消费要求被告承担不仅没有合同依据而且也没有法律依据。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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