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数量: 10 作者: 周西眉 发布时间: 2025-11-28 来源: 本站
(左一为周西眉律师,左二为香港德辅大律师事务所许其昌大律师,也是周律师2024年在德辅参加培训时的指导大律师)
近几年来,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界的交流学习日益密切,香港作为内地的超级联系人,在内地企业走出去全球化的过程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这种角色越来越重要。
2025年12月24日下午,《中资企业跨境仲裁与香港法律洞察》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新址举行。香港德辅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大律师王鸣峰结合三个案例分享了一些中资企业在港化解争议的讨论——控制权之争,以家事信托争议中的平行仲裁与诉讼。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中涉及四大核心点:股权控制、董事会的控制、公章的控制及法定代表人认定、子公司的控制权。系统讲解了禁令(injunction)等,王资深大律师前沿性的预判内地法院判决的全球执行将成为未来执行业务的实务热点。
中国律师在代表客户处理香港仲裁案件时常碰到的问题和痛点这一话题也进行了讨论。在模拟盘问环节,组织了盘问事实证人与盘问专家证人。并围绕国际仲裁实践的中国化: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程序在内地的应用与调试。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十周年论坛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关于上海法院支持香港仲裁的发言总结
2025年11月25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十周年论坛在上海陆家嘴举行。本次会议中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法官进行了题为“以高质量仲裁司法审查赋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新生态”的发言,体现上海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以及对沪港司法协助的深化。
上海的土地面积占全国的0.06%,但是上海贡献的货物贸易额占全国的25%,上海吸引外资企业7.5万多家,是我国国际贸易进出、吸引国际投资的重要城市,众多国际商事纠纷也因此在上海发生并寻求解决。仲裁是国际商事争议重要的解决机制,上海法院支持仲裁、依法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坚守原则,明晰司法审查的尺度边界。支持层面表现在司法审查要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有利于仲裁程序推进、有利于仲裁裁决执行;监督层面则体现为审查范围严格限定在法定审查事项,不干预仲裁庭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专业判断。
第二,深化制度创新,筑牢仲裁发展的机制支撑。上海法院坚定支持仲裁发展,2020年至2024年上海仲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从8306件上升至12191件。司法审查案件数量从2020年453件缓慢增长至2024年634件,其中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率93.5%,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率97.92%。仲裁保全案件数量增长180.2%,仲裁保全案件标的金额从2020年的100亿元增长至2024的290亿元,增幅190%。为应对上海仲裁案件以及仲裁保全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上海法院率先建立仲裁财产保全在线办理机制,打通网上申请、材料传输、审查裁定的全流程绿色通道;率先探索仲裁调查令制度,出台《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开发“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上线以来已累计办理诉仲衔接业务近400件次。为仲裁保全案件提供机制支持。
第三,强化沪港协同,拓展跨境司法协助的实践深度。近五年,受理申请认可和执行涉港仲裁裁决案件20件,仅1件被驳回。2019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涉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000余件,截至2024年4月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内地法院提出保全协助申请119件,涉及标的金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其中上海法院受理34件。上海法院积极落实于2019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办理了全国首例香港仲裁程序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办理了标的金额最大的协助仲裁保全案件。上海法院通过“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开通专属账号和在线保全申请功能,近一年来共准许保全46件,总保全金额超50亿元。涉港仲裁保全申请6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的5件申请均获得支持。
2024年12月30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成立,集中管辖原应由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案件:
(一)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港澳特别行政区法院、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案件;
(三)涉外、涉港澳台调解协议确认案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商事案件;
(五)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仲裁调查令的案件。
上海仲裁司法审查的实践导向支持仲裁。首先,调查令支持国际仲裁临时措施,衔接国际规则的创新实践,结合证据关联性、取证必要性、程序正当性审查出具调查令。其次,坚持程序性审查原则,依法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是现行《仲裁法》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原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包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最后,上海法院谨慎认定仲裁员“其他关系”,为仲裁事业创造宽松发展环境。
综上所述,上海法院支持仲裁、大力推动制度创新以及深化沪港司法协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营造了高效、便利且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专业化审判体系,为仲裁司法审查提供了坚实的机制保障,不断深化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与香港国际仲裁高地协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