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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T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Z集团有限公司、武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浏览数量: 17     作者: 周西眉     发布时间: 2024-11-22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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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瑞士T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

被告:山东Z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Z公司”)、武某

一审案号:(2024)鲁1502民初520号

二审案号:(2024)鲁15民终3106号

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7月15日

二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1月15日

办案人: 周西眉  代理瑞士T公司


一、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瑞士T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中国供应商国际站向山东Z公司询问废铜丝价格。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签订采购25吨废铜合同。合同约定废铜含铜量为99.8%-99.9%。海运到荷兰鹿特丹港,成交方式FOB青岛3900美元每吨。总金额约100000美元。付款方式为30%预付款,剩下70%货款装船后见提单副本、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付清。卖方同意买方可在任何时间检验、监装货物。交货期为收到30%预付款后5天内。2022年11月24日,T公司支付了约30000美元预付款,T公司多次向Z公司强调要确保质量和重量。2022年12月19日,T公司通知Z公司已订舱,本周能装船。但Z公司随后改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要求立即支付剩下近70000美元货款。T公司要履行与其客户的交货义务,为早日收到货,只好支付了剩余70000美元货款给Z公司。

   2023年1月5日,T公司指定第三方香港某公司与向Z公司沟通验货、交货事宜。验货方告知Z公司,没有验货员R(俄罗斯人)在场,请不要开始包装并装到箱子内,Z公司同意。验货方反复多次强调在验货员来之前,请不要装废铜丝在箱子里,我们需要称每一箱的重量。 Z公司同意。2023年1月11日,验货方香港某公司验货员R抵达Z公司指定聊城市某堆场验货。Z公司已经将货装进大木箱内,尚未封箱,木箱四周是一层铁板。验货员R要求Z公司老板及业务员打开箱子,Z公司拒绝。验货员R提出在木箱下面钻个洞,确认大箱子里面装的是否是铜。Z公司的老板以不能提供钻孔工具为由拒绝。双方僵持不下,甚至要发生冲突。验货员R随后向T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记载:“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在质量数量未得到控制前,不应将铜料装入箱子,实际的做法是卖方违反了协议”。由于无法看到箱子内部的货物,检验货物的程序失败。卖方拒绝了第三方验货员打开箱子查看箱内货物的要求。本次验货失败。无法确认整批货物的质量与数量与合同是否相符。验货员R当场建议T公司取消订单或不要安排运输。Z公司的老板未经T公司、验货员R的同意,派人强行将四个大箱子装上集装箱运住青岛港。

   2023年1月27日,Z公司向T公司发送提单,并要求另外支付20000美元,Z公司才会电放提单提货。T公司认为Z公司敲诈勒索拒绝支付。产生滞期费330瑞士法郎。在起运港货代公司、目的港货代公司等多方协调下,Z公司才同意电放提单给T公司提货。2023年2月6日,T公司支付了海运费、提箱费、港杂费等相关费用共计约3600美元。2023年3月6日,该批货物到达鹿特丹港,T公司代理申报清关。2023年3月16日,T公司支付进口增值税、进口关税、报关费、空箱返回费共计约15000瑞士法郎。

   鹿特丹港卸货后,集装箱通过公路运输到瑞士卢塞恩州。T公司收到货打开查看,木箱上面是散乱的废铜线,未按废铜行业包装标准压成方块状。箱内深40-45厘米处有废铁板。每箱内有十二块废铁板,每块有5厘米厚,表面电镀了一层铜膜。T公司拍摄了视频并通知Z公司与验货公司。T公司将废铜线送到废铜料回收公司称重,约2.1吨。对于22.9吨喷镀了一层铜膜废铁板,T公司要求Z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 T公司将废铁板锯下几块送到SGS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显式废铁板含铁量分别是98.9%、99.2%、97.5%。2023年11月,T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瑞士A公司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Z公司返还22.9吨废铜料对应的货款89520.60美元及利息;

2.判令Z公司赔偿海运费、进口关税等共计20114.64美元;

3.判令Z公司唯一股东武某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争议焦点

1.Z公司向T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短缺22.9吨,T公司请求退还22.9吨对应的货款89520.60美元及利息是否予以支持;

2. T公司主张的利息、海运费、进口关税等20114.64美元应否予以支持;

3. Z公司唯一的股东武某是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了装货前的“监装”。T公司反复强调在指定第三方验货员R在场的情况下再装箱,Z公司违反约定,在指定的验货员R未在场的情况下将货全部装箱,致使验货员无法判断货物的重量和质量是否相符。验货员R多次要求被告完全打开箱子进行检验属于合理请求范围,而被告多次拒绝。原告收到货后经第三方公司称重后,收到废铜仅2.1吨,剩下22.9吨经过SGS公司检测是无任何价值废铁板,并非合同约定的铜。原告请求返还22.9吨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海运费对应22.9吨货计算为3257.34美元。原告主张的进口关税等共计16857.30美元失超出被告因违反该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范畴,不予支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几个月后被告撤诉。


五、法律适用

   本案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原告T公司营业地所在国是瑞士联邦共和国,被告营业地是中国,中国与瑞士联邦共和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原告T公司与被告Z公司之间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排除适用该公约,本案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本案中不予调整的争议部分,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审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四条判决,但是关于利息的计算并未依照第八十四条(一)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Article 84 1. If the seller is bound to refund the price, he must also pay interest on it,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price was paid. )一审法院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返还货款的利息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


附:一审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条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Article 25  A breach of contract committed by one of the Parties is fundamental if it results in such detriment to the other Party as substantially to deprive him of what he is entitled to expect under the contract, unless the Party in breach did not foresee and a reasonable person of the same kind in the same circumstances would not have foreseen such a result.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八条(一)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二)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Article 38   1.   The buyer must examine the goods, or cause them to be examined , within as short a period as is practic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2. If the contract involves carriage of the goods , examination may be deferred until after the goods have arrived at their destination.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五条 (一)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1.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二)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Article 45  1. If the seller fail to perform any of hi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or this Convention, the buyer may: (1) exercise the rights provided in articles 46 to 52; (2) claim damages as provided in articles 74 to 77.

2. The buyer is not deprived of any right he may have to claim damages by exercising his right to other remedies.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Article 74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one Party consist of a sum equal to the loss, including loss of profit, suffered by the other party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breach. Such damages may not exceed the loss which the Party in breach foresaw or ought to have foreseen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 in light of the facts and matters of which he then knew or ought to have known, as a possible consequence of the breach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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