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数量: 13 作者: 周西眉 发布时间: 2025-12-22 来源: 本站
近期,周西眉律师代理货代公司处理了一件无船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扣押提单的纠纷。在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本案的承运人作为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有法定的义务依法在船开航后签发提单并交付提单供境外泰国收货人提货。2025年12月11日船舶到达目的港泰国林查班港,收货人因没有提单无法提取货物,因情况紧急,只好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纠正承运人拒绝交付提单的行为,避免给本案的货运代理人、发货人、收货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双方谈判、海事法院给承运人施加压力的情况下,2025年12月19日,承运人终于交付了电放提单,收货人直到2025年12月20日才拿到提单提走货物。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卖方安徽合肥A贸易公司与买方泰国B公司签订了空调制冷剂的买卖合同100多吨。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成交条件为CIF泰国林查班港。
2025年11月4日,A公司委托上海C国际物流公司运输100多吨中的80吨。从上海港运输至泰国林查班港,C公司向D公司订舱,并向D公司租用了三个罐式集装箱,租期六个月,租赁合同有关租金约定,起租费 USD100/TK ,退租费 USD100/TK。租赁合同有关罐式集装箱交付约定,承租人将罐式集装箱提出堆场之日为实际起租日。C公司将罐箱号 PCVUXXXX04、PCVUXXXX10、PCVU7XXXX25三个罐式集装箱提出堆场并实际使用。
货物报关总价值为1074330美元。货物于2025年11月30日装船后,C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本次运费人民币5万多元、美元几千元。该运费包括来回的航程的运费,即空罐返回的运费也包括在内。C公司请求D公司交付上述两份提单。其中PCVUXXXX04、PCVUXXXX10共用一份提单,PCVU7XXXX25项下一份提单。两份提单号分别是SITDXXXXXX6、SITDXXXXXXX7。D公司拒绝交付上述两份提单,要求C公司再支付上述三个罐式集装箱六个月租金才愿意交付提单。C公司认为现在三个罐式集装箱的租期还没有到一个月,会按约定每月支付租金。六个月的租金还没有实际使用,还没有产生租金,不存在支付的事实与法律基础,A公司的运输变化大,存在提前还罐式集装箱的可能性。租赁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扣押提单是违法行为,双方僵持不下。
涉案船舶于2025年12月11日到达泰国林查班港。因情况紧急,继续扣押提单会产生滞期费,会造成C公司、发货人、收货人等多方的经济损失。C公司迫不得已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D公司立即交付SITDXXXXXX6、SITDXXXXXXX7两份提单。上海海事法院收到C公司的申请材料,联系了D公司,主动向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释明扣押提单的行为违反法《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多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依法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下,C公司已经支付完毕运费,D公司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再拒绝交付提单。
【处理结果】
D公司理应在装船后的2025年11月30日依法签发提单并交付给C公司。但D公司在船到港7天后仍拒绝交付提单。D公司一直坚持要求C公司支付罐式集装箱的租金,双方几天一直在协商、谈判,但未达成交付提单的共识。上海海事法院只好安排听证。D公司收到听证通知,将租金从6个月降到3个月。C公司见船到港8天了,收货人没有提单急的大发雷霆,指责承运人采取极端的手段扣押提单无法提货进而产生新的纠纷。双方最终在2025年12月19日达成协议,C公司又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才换取了D公司交付电放提单。
【案件评析】
在本案的海上货物运输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罐式集装箱的租赁合同关系,另一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而D公司从商业的角度不讲法律,违法扣押提单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在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D公司作为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有法定的义务依法在船开航后签发提单并向C公司交付提单。D公司收取了来回的航程的运费,经C公司多次请求,D公司仍然拒不交付单,该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没有提单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提货。如不申请海事强制令,C公司面临违约赔偿。与此同时,未能及时提货也会给发货人、收货人造成经济损失,D公司也会承担目的港的滞期费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九条: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