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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在上海沐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举行

浏览数量: 9     作者: 周西眉     发布时间: 2025-03-19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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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17日,周西眉律师在顾问单位上海沐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了两个半小时的国际货物运输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该公司总经理史总与十几位业务员一起在会议室听取了周律师的讲座,五位业务员就自己正在处理的业务中面临的实务问题进行现场咨询提问,周律师现场进行了解答。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国际物流对出口型制造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实体的运输环节集装箱运输链中的主要用户是货物的买方与卖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订立的国际货物贸易,特别上海上运输需要船舶将货物从生产国运输到消费地,国际运输和国际货物贸易是相互关联的航运业是世界上最国际化的行业之一。

   讲座结合2021年12月31日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二部分关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第51条至第6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并于2021年1月1月实施)规定并结合海事法院判例以及全国海事法院2024年受案情况,以2024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货运代理案件的情况展开主要围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上运输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货代公司怎么避免十类法律纠纷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责任边境在哪里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热点法律问题展开。

   讲座第一个案例以某船公司签发了错误的提单而被迪拜高等法院判决赔偿收货人的损失百万美元,船公司赔偿给收货人后在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托运人赔偿申报与实际发的货不对板的损失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诈骗案卖方(运输合同下的托运人)向中国海关申报货物为衣服,而收货人在目的港迪拜收到集装箱打开一看是泡沫。

   第二个案例以收货人在目的港弃货产生的费用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该案是天津海事法院的判例地缘政治的紧张加剧了国际市场的快速变化。

   第三个案例以托运人违反如实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展开,涉案货物向海关申报品名为面粉,实际为氧化锌海关扣留关罚款十万,罚款理应由托运人承担而不是货代公司危险货物托运隐瞒申报的惨痛教训案例:2015年天津8月12日大爆炸案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口大爆炸案。

   第四个案例以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因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而被最高院改判发货人不承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66条规定承运人请求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届港次日起计算关于赔偿标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原则上以同类新集装箱市价1倍为基准确定赔偿额,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适当浮动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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