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13761749075     carlyzhou@co-effort.com

首页 / 成功案例 / 奥地利T有限公司诉上海L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奥地利T有限公司诉上海L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浏览数量: 37     作者: 周西眉     发布时间: 2025-06-17      来源: 本站

["wechat"]

原告:奥地利T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T公司)

被告:上海L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L公司)

案外公司:奥地利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案号:(2024)沪0115民初64775号

二审案号:(2025)沪01民终1315号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裁判日期:2025年6月5日

办案人:周西眉 代理上海L有限公司


一、 基本案情

  2004年L公司依法成立于上海,拥有化工产品的进口许可证。C公司是一家原注册地在奥地利维也纳的公司。2006年12月1日,C公司与上海L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委托L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摩擦和磨料行业的产品,《代理协议》约定L公司下达的所有此类订单均适用《代理协议》之附件一《关于销售与交付的一般条款与条件》(即2006版“销售一般条款”)。《代理协议》诉讼条款约定本协议受奥地利法律管辖,并根据奥地利法律解释,司法管辖地和合同履行地在奥地利维也纳,但是C公司有权在其住所地的管辖法院对L公司提起诉讼。2006版“销售一般条款”约定管辖地仅为维也纳,但C公司有权选择客户住所地作为管辖地。2012年,T公司并购C公司,C公司与L公司的《代理协议》由T公司承继。

  2012年以来,双方交易存在一致连贯的商业交易模式,即:L公司先向T公司发送订单,T公司同意后通过电子邮件向L公司发送《销售确认书》,T公司随后发货并开具《发票》,L公司收货并且支付货款,《销售确认书》和《发票》附有《关于销售与交付的一般条款与条件》。

  2017年11月起,T公司施行2017版“销售一般条款”,附于每次交易的《销售确认书》和《发票》,2017版“销售一般条款”更改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约定对于购买方不位于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或者瑞士的客户,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奥地利联邦商会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由一名或多名根据该规则任命的仲裁员最终裁决。仲裁地为维也纳,仲裁语言为英语和德语。L公司虽未明示接受,但双方依据2017版“销售一般条款”多次、反复进行交易,2017年至2024年,双方均未就该仲裁条款提出异议,都按照一贯的交易模式进行交易。

  2023年11月、12月期间,L公司向T公司发出7份订单,T公司依约向L公司出具对应的7张《销售确认书》,双方于当天签订对应3份《采购合同》,T公司依约向L公司开具7张《发票》。《销售确认书》正面明确记载“本文件以电子方式生成,无需签字即可生效。交易仅受所附《关于销售与交付的一般条款与条件》的约束”,其《发票》附有2017版“销售一般条款”。L公司未按照约定在《发票》开具后75天内向T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故T公司于2024年7月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一审期间,T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L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X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2025年1月,原告T公司不服一审关于仲裁协议的裁定,提起上诉。


二、 诉讼请求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

1. 判令L公司向T公司支付货款5XXXXX美元;

2. 判令L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XXXX美元;

3. 判令L公司承担T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XXXXX元;

4. 判令L公司承担T公司支出的本案财产保全保险费、保全费、诉讼费。

原告二审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三、 争议焦点

1.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根据奥地利法律,双方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仲裁合意,《销售确认书》和《发票》所附2017版“销售一般条款”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 法院裁定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明确选择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以双方明确约定的仲裁地法为准据法,即奥地利共和国法律。

  其次,根据《奥地利民法典》规定,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合同形式上的多样性,在约束力方面没有区别;如果双方当事人规定某一特定形式适用于某一合同,则应推定他们在履行该形式之前不希望受约束;《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仲裁协议必须载于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中,或载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的通信往来中,以确保该协议得到证明……L公司收到T公司所发的《销售确认书》后并未对所附仲裁条款表示异议,往来邮件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仲裁合意,故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成立。

  最后,仲裁协议条文不违反《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关于仲裁的规定,认定有效。因此,中国法院无管辖权,裁定驳回T公司起诉。

  T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邮件中所附的案涉《销售确认书》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要约内容的改变构成实质性变更,根据《奥地利民法典》构成新要约,L公司并未明示接受,不构成对新要约的承诺,故实质性变更内容不构成双方合同的一部分,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与此同时,T公司向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提起了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另案处理。


(二)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期间,法官登录T公司网站浏览,T公司网站公布载明了“2017版“销售一般条款”。网站甚至载明了T公司新施行的2024版 “销售一般条款”中也包含仲裁条款。基于这一事实,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奥地利民法典》第863条规定,L公司虽未明示接受,但是本案双方交易模式是一贯的,2017版“销售一般条款”多次、反复在双方之间使用,双方当事人存在交易习惯,L公司以默示接受仲裁条款,L公司有合理信赖及信任,除非T公司明确做出排除交易习惯适用的意思表示。其次,《销售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满足《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对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成立有效。根据第583(1)条规定,仲裁协议必须载于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中,或载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的通信往来中,以确保该协议得到证明……因《销售确认书》中特别约定“无需签字即可生效”,T公司也未提示或要求L公司在收到新版后签字或书面回复,符合交易习惯,故不存在所称的内容实质性变更,未明示(未签字、未书面回复)并不影响《销售确认书》的生效。何况,即使根据《奥地利民法典》构成新要约,但双方存在交易习惯,L公司从未提出异议且多次下单并履行合同,依然构成承诺,仲裁条款也因此成立并生效。

涉案仲裁协议关于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员人数、指定仲裁员的程序、仲裁地、仲裁语言等均符合《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章“仲裁程序”第582条、第586条、第587条、第595条、第596条的相关规定,故仲裁协议成立且有效。

  基于此,2006年版“销售一般条款”约定的诉讼条款已经被2017版仲裁条款取代,双方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销售确认书》载明“无需签字即可生效”,结合交易习惯以及《奥地利民法典》第914条关于解释契约应探求真意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后续交易中无需签字,案涉仲裁条款已经生效。最后,既然仲裁条款附于T公司所提供的《销售确认书》,T公司作为纠纷解决条款的提供方却坚持诉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T公司注册于奥地利,T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在奥地利进行仲裁未加重其负担,故境外仲裁更为合适。双方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一审、二审法院均适用奥地利法律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一审二审裁定书援引奥地利法律的法条链接

(一)《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关于仲裁的规定

第577条:(1)仲裁庭所在地在奥地利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581条(1)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约定将他们之间因合同或非合同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个别争议提交仲裁庭裁决。仲裁协议可以以独立协议的形式订立,也可以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订立……

第582条(1)可由普通法院裁决的任何金钱索赔均可作为仲裁协议的主题事项……

第583条(1)仲裁协议必须载于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中,或载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的通信往来中,以确保该协议得到证明……

第586条:(1)各方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仲裁员人数,但如果各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员人数为偶数,则应再指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2)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应指定三名仲裁员。

第587条规定:(1)各方当事人可自由约定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的程序……

第595条规定:(1)各方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仲裁庭所在地……

第596条规定:各方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如无法达成一致,仲裁庭应确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二)《奥地利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成立

第861条规定:一方向他方表示使其享有权利者,即一方允许他方为一定行为,或者同意以某物给与他方,或者允诺为他方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为他方利益不实施一定行为者,成立要约;对此要约,他方为有效承诺者,契约因双方合意而成立。如磋商仍在继续中因而未作出任何要约者,或者既未事先亦未事后表示承诺者,不成立任何契约。

第862条规定:对要约(订约提议)的承诺,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为之。在要约人未规定承诺期限之情形,如要约系一方向在场人作出,或者一方以电话向他方作出者,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即时为之;如要约系一方向非在场人发出者,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为之;该合理期限,指要约人可期待的要约及时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及时并以通常方式将其承诺送达要约人所需要的时间;受要约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为承诺者,要约失效。承诺期限届满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不因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失效,但依有关情事可得出要约人有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

第862a条规定:承诺的表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者,视为承诺及时到达。受要约人及时发出的承诺表示,但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者,如该承诺表示为要约人所应知,而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撤销其要约,契约仍成立。

第863条规定:(1)意思表示,得以言辞和通用符号,明示为之,亦得以他人基于对所涉及情事的判断不会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默示为之。(2)在认定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内容和效果时,应考虑诚意交易所遵行的习惯和惯行。

第864条规定:(1)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交易习惯,不应期待受要约人以明示方式为承诺者,如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事实上已作出与要约内容相一致的行为,契约成立。

第869条规定:契约中的同意,须自由地、谨慎地、确定地,且以能被了解的方式,表示之。所作出的表示不能被了解、完全不确定,或者所作出的承诺含有要约以外的其他内容时,契约不成立。一方为取得优势地位,使用不明确词句或实施虚假行为,欺骗他方者,应负赔偿义务。

第883条规定: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可以在法庭上或法庭外订立;可以有证人或没有证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这种形式上的多样性,在约束力方面没有区别。

第88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契约应采用特定形式者,推定契约在其具备该特定形式前,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第886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契约,因双方当事人签名而成立;……

第914条规定:解释契约,不应拘泥于所用词句的字义,而应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对契约的理解,应符合诚意交易之习惯。


五、案件评析

  本案中《代理协议》与《销售确认书》是框架协议与具体交易合同的关系。《代理协议》无固定期限,在T公司并购C公司,L公司与T公司之间已经履行十几年,《代理协议》根据内容约定属于《独家代理协议》。L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开发拓展也是《代理协议》的重要内容。双方交易涉及共几百份《销售确认书》。本案纠纷的实质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无期限的独家代理协议解除纠纷,T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支付7份订单合同的货款仅是双方纠纷的很小部分。T公司的产品借助于L公司的进口许可证在中国从无到有到占营业收入的半壁江山,所有的买家客户都是L公司开拓。20年间中国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多次大幅度修改,2016年之前中国海关仍要求L公司每票进口货采用纸质报关。涉案产品的中国市场份额越来越大,T公司想在断供货以后,在来来的商业计划及已经实施的商业计划中直接独占涉案产品的中国市场。本案具体的商业上的惊心动魄笔者坚守保密原则不披露。T公司违反代理协议未按协议约定做出合理的商业安排在2024年就对L公司实行了断供。L公司向T公司主张违约而给L公司造成损害赔偿的金额远高于T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支付7份订单项下货款金额的好几倍。双方均聘请奥地利法律专家结合本案事实出具法律意见书。二审中,L公司聘请的两位法律专家分别为M和P。其中奥地利法律专家M的法律意见书具有很强的专业说服力,尽管二审裁定书未载明双方的法律专家意见。奥地利法律专家M结合本案的事实、《奥地利民法典》、《奥地利商法典》、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及奥地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论证了双方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奥地利M法律专家援引《奥地利商法典》第346条规定,必须考虚企业之间商业交易中适用的习惯和惯例,来判定行为和不作为的重要性和影响。双方之间存在哪些交易习惯和惯例,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奥地利M法律专家认为,双方近二十年的业务来往中邮件都使用英文沟通交流,邮件数量超过8000次,业务订单几百个,L公司是中国公司,即使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语言是英语和德语,因L公司是中国公司不懂德语,就是在后续的仲裁中,仲裁语言也应是英文。本案争议的仲裁条款是T公司制定及提供的格式条款,涉案附有仲裁条款的2017版“销售一般条款“自2017年11月施行后,多次、反复在双方之间使用,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习惯。双方对交易习惯有合理的信赖。奥地利法律不允许滥用法律。禁止“反言行为”的一般法律原则在奥地利判例中作为权利滥用的一种应用情形得到认可。禁止“反言行为”的原则已在奥地利判例中多次适用。根据该原则,T公司也不得提起与先前行为相矛盾的诉讼,从而侵害L公司依法应受保护的利益。M法律专家未参阅一审法院裁定书的内容而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M的法律意见书围绕争议焦点提出问题并依据奥地利法律逐一分析论证,一份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让我们看到法律专家在重大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首页
2020 www.legalserviceinchina.com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