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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总结

浏览数量: 5     作者: 周西眉     发布时间: 2021-03-15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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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后由于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发生较大的变化,卖方因汇率的较大损失是否赔偿?


中国A公司卖方与美国B公司买方在2018年6月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0万美元,当时的汇率为1美元6.9285元,美国B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15万美元,剩下的35万美元付款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但付款期限到了,美国B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经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仍未支付货款。A公司于2020年6月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于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发生较大的变化,如果用现在的汇率1美元6.4852元进行结算,将造成卖方的较大损失。


本案申请人为中国公司,被申请人为美国公司,双方的主要营业场所分别在中国和美国。本案系争合同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并未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约定。鉴于中国和美国均为《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本案应适用《公约》。根据《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因此仲裁庭认为,依据《公约》第74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美国B公司应当承担因其预期付款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汇兑损失。被申请人所欠的货款35万美元,按照为1美元6.9285元汇率计算。


申请人中国A公司要求被申请人美国B公司承担因其延期付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35万美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加计30%-50%的利息损失,利息从2018年8月1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根据《公约》第78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因此仲裁庭认为,依据《公约》第78条的规定,申请人中国A公司关于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