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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西眉律师代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海国际商事法庭选入“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浏览数量: 2     作者: 周西眉     发布时间: 2026-02-24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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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于2026年2月10日公布了“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八由周西眉律师代理被告上海罗某公司,周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审维持原判。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之诉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衍生,因构成重复起诉,奥地利特某公司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协力法讯”公众号在2025年6月22日、8月2日发表了两个案件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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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案号:(2024)沪0115民初64775号

二审案号:(2025)沪01民终1315号


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之诉

一审案号:(2025)沪01民特134号

二审案号:(2025)沪民终352号


一、 基本案情

特某公司与罗某公司分别为注册在奥地利共和国和我国的企业。2006年,双方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特某公司同意罗某公司作为其在中国的代理商,向特某公司购买产品并对外销售,罗某公司向特某公司下达的所有订单均适用《代理协议》附件《关于销售与交付的一般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2006版通用条款)的约定。2006版通用条款中约定,罗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双方争议具有管辖权,双方对协议内容进行更改需签署书面文件。

之后,双方持续开展交易多年。2023年底,罗某公司陆续向特某公司发出7份采购订单。特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罗某公司出具对应的7份《销售确认书》。《销售确认书》正面均记载:“本文件以电子方式生成,无需签字即可生效。交易仅受所附《关于销售与交付的一般条款与条件》(即2017版通用条款)的约束”。《销售确认书》背面均附有2017版通用条款,其中约定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提交奥地利联邦商会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罗某公司收到《销售确认书》后未作回复。后特某公司向罗某公司交付了7份《销售确认书》项下货物,并给罗某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发票背面亦均附有2017版通用条款。因罗某公司未支付货款,特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本案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为由,裁定驳回特某公司的起诉。特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查案涉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为仲裁地即奥地利共和国法律。根据《奥地利民法典》,本案买方罗某公司虽未在附有仲裁条款的《销售确认书》上签字,但其在收到多份《销售确认书》及对应发票后从未提出异议,且持续与对方发生交易。罗某公司亦在其向对方开具发票的背面载有仲裁条款,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形成了“《销售确认书》无需签字即可生效”的交易习惯。根据上述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双方对《销售确认书》所附仲裁条款已经以默示方式达成了一致,且罗某公司明确表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在仲裁协议有效性方面,案涉仲裁协议亦符合《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关于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规定。据此,上海国际商事法庭认定案涉仲裁协议成立并有效,二审裁定驳回特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内首例适用奥地利共和国法律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在本案中积极查明外国法律,准确适用《奥地利民法典》及《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默示方式达成了仲裁合意,仲裁协议成立并有效。本案为人民法院充分查明并准确适用境外仲裁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提供了指引,案件处理结果体现了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国际仲裁的司法立场,为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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